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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2019年第二阶段高职扩招专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12        文章来源:招生就业处       浏览:

                                                                                       

各市教育局,各高职院校: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教职成〔2019〕12号)、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山西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晋教职成〔2019〕8号)要求,高职扩招第二阶段补报名工作将于9月和10月分两次进行。为做好此项工作,确保完成今年高职扩招任务,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高职扩招工作

各招生院校要高度重视做好高职扩招工作,院校党委书记、院校长是做好高职扩招和学生培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招生院校要明确负责机构和责任人,落实好国家政策,建立健全制度、标准,统筹做好宣传发动、考试组织、招生录取、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后勤保障、就业指导服务等工作,抓紧抓细抓实。重视宣传发动,宣传职业教育成果、宣传优秀毕业生,宣传国家扩招政策,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凝聚共识,吸引各类人群接受高等职业教育。以高职扩招为契机,深化高职教育教学改革,强化资源配置,适应教育结构调整、高职教育规模扩大的要求,切实实现高职招生系统化推进、质量型扩招。

二、做好第二阶段报名考试工作

1.明确招生对象。高职扩招第二阶段补报名招生对象为,符合我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条件的应、往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中职(含中专、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2019年普通高考、高职单招、第一阶段高职扩招和对口升学考试中已被高等院校录取的考生不能再参加此次高职扩招报名录取。

2.方便考生报考。2019年9月和10月将再组织两次高职扩招补报名工作,具体时间、办法由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统一发布。各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开展补报名宣传动员和考生资格审核,教育部门负责高中、中职应届毕业生的宣传动员,会同公安部门审核考生户籍、学籍信息;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军人宣传动员,审核退役军人身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民工宣传动员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新型职业农民宣传动员及身份界定工作;扶贫办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宣传动员、资格认定。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持人社部门发放的《就业创业证》办理报名手续。退役军人、新型职业农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类考生应在报名后、考试前到相关部门完成身份界定和资格认定事宜。考生按照报考院校规定的时间到院校办理报名及测试等后续工作,其中已报名参加2019年普通高考、高职单招和第一阶段高职扩招但未被任何高等院校录取的考生,均可使用原报名信息直接到院校办理参加高职扩招报名考试。

3.严格考试录取程序和标准。各招生院校要针对本次高职扩招工作编制《招生章程》,并于考生报名前向社会公布。第二阶段高职扩招考试仍执行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山西省高职扩招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晋教职成〔2019〕8号)有关要求,严格选拔标准,确保选拔质量。其中退役军人、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和新型职业农民可免予文化素质考试,由学校组织相关职业适应性测试或技能测试。对于中职毕业生,可采取现行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方式,文化素质使用各校组织的文化考试成绩,职业技能使用各校组织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或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对于符合免试条件的技能拔尖人才,由高职院校予以免试录取,具体免试条件由各校根据专业需要自行确定。对取得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生,报考相关专业可免予职业技能测试。鼓励高职院校通过联合考试或成绩互认等方式,减轻考生考试负担。2019年高考或对口升学考试成绩不作为本次扩招录取依据,各招生院校依本次扩招单独考试成绩择优录取。要切实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信息公开,按时公布录取结果,及时回应考生疑问,妥善化解矛盾,接受社会监督。

三、实施好分类教育教学

1. 科学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各招生院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职业院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与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职成〔2019〕13号)要求,针对不同类型、不同年龄段、不同入学时间的各类生源,分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合理设置课程体系,确保总学时、公共基础课程学时、实践性教学学时不低于国家规定。实行学分制的,要明确规定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数量,制订实践经历、技能证书折算学分的办法。实行半工半读、送教到企的学生每学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应少于400学时,确保授课的系统性和完整性。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职业道德教育,切实做到“三全”育人。各招生院校9月30日前将人才培养方案报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2. 合理确定教学计划。10月份以前录取的新生,可在2019年秋季入学。10月份以后录取的新生,可在2020年春季入学。由招生院校根据录取进展情况、生源类别状况和专业教学实际确定入学时间。对录取的各类学生,各职业院校要按照“标准不降、模式多元、学制灵活”原则,创新教学组织形式和教学模式,实施分类教学,统筹利用日常教学时间和周末、假期、晚间等,坚持集中教学和分散教学相结合,可“送教进农村”、“送教到社区”、“送教入企业”,线上与线下教学学习相结合,鼓励支持与行业企业联合开展教学、实训,实施学徒制人才培养、订单培养、定向培养等,确保课程不少、学时不减、标准不降、质量不低。学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课程课时及实习实训地点、教学形式、教学任务安排、评价考核标准、纪律要求等,要通过学校官网及时发布,并传达到每一名学生。

3. 深化教师教材教法改革。适应“互联网+职业教育”要求,加快建设符合项目式教学、模块化课程需要的教学创新团队和专业教师队伍,积极推动教师教育理念、教学观念、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教学考核评价等方面的变革。用好职业教育教学资源库,选用或组织开发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的教材、新型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教材,引入新鲜生动典型的生产案例,促进优质资源共建共享。坚持分类施教、因材施教,推广项目教学、案例教学、情境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线上线下混合教学等教学方式,促进自主泛在个性化学习。

4. 创新考核评价方式。严格教学考试考核标准,以全日制高职院校相同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大纲、专业课程标准为依据,综合运用考试、综合评价、技能监测等多种方式,分类对学生的学习成果进行考核评价,将平时学习、参加学习讨论、作业完成情况、取得技能等级证书等纳入考核,加大技能考核权重。引导新增生源参与“1+X”证书制度试点。不得以全部的企业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替代必要的在校学习内容和在校学习时间,不得以任何原因、任何形式降低毕业门槛,确保毕业质量。

四、推进学生分类管理

各招生院校对录取各类学生要结合学生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实施分类管理。可单独编班,也可混合编班,并应安排专人负责。加强学籍管理,秋季入学的每年9月份,春季入学的每年3月份,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各招生院校要在学生入学时提供学生手册,明确学习内容要求、毕业标准、收费、安全、纪律等。要严格学生学习和纪律管理,如实记录学生学习和日常表现并作为考核评价依据。要加强职业生涯规划和引导,帮助不同类型学生合理调整就业预期,找准职业定位,指导学生顺利就业。

五、强化扩招工作保障监督

1.努力改善学校办学条件。各招生院校要根据生源类型变化、扩招专业、扩招学生数量、分类教学和分类管理等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办学条件改善计划,重点做好教室、教学点、实习实训基地、餐厅、宿舍、教职工、教材与教学资源的充实完善。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完善适应不同类型生源学习需要的教学管理服务平台,为分类教学、分类管理服务提供便捷灵活的基础条件。

2.落实学费补助政策和奖助学金政策。各招生院校要严格执行省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加收多收相关费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印发< 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要求,落实国家和省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退役军人学费资助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按照各职业院校实际入学人数和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资助按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执行。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及其子女,根据“雨露计划”资助政策由扶贫部门使用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予以补助。上述两类人员及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新型职业农民扩招考入高职院校后,按照现行规定享受资助政策。各招生院校要制定灵活有效的资助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3.加强监督。各扩招院校要切实加强过程管理,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各扩招院校要组织行业企业专家和一线骨干教师,专题论证、审定针对不同类型学生的人才培养方案,通过学校网站向社会公开,并严格实施。同时向社会公开扩招生源人才培养的相关教学和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各级招办加强监管,严查任何中介机构有偿组织生源报名考试。我厅将建立抽查制度,对相关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公开、实施情况,特别是课堂教学、实习实训等,开展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将作为考核评价学校和专业、建设项目安排、招生计划安排等的重要依据。

 

                                     山西省教育厅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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