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体教职工:
根据《省住房货币化补贴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凡符合条件需提取补贴的教职工,请对照细则,准备相关资料,于4月底前到房改组李金兰处办理相关手续。
附: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房改组
2012年4月18日
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管理,规范住房货币化补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山西省省直机关住房补贴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已经在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直中心)建立住房货币化补贴账户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住房货币化补贴提取使用由单位承办人(以下简称专管员)负责办理。
第二章 住房货币化补贴的使用范围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离退休;
(四)调离本省;
(五)职工去世。
第三章 住房货币化补贴的使用条件和额度
第五条 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时,在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后,金额不足时,可使用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使用住房货币化补贴,须在购房12个月以内办理提取手续(实际发生时间以合法有效证明材料上载明的时间为准),夫妻双方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第六条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在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后,金额不足时,可使用住房货币化补贴资金。使用住房货币化补贴,须在12个月内办理提取手续,每年只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夫妻双方提取额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
第七条 离退休、调离本省或去世的职工,均可提取其住房货币化补贴账户内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货币化补贴账户。
第四章 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提取程序
第八条 住房货币化补贴提取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专管员负责填写《山西省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支取明细表》,持相关提取证明资料报至省直中心;
(二)省直中心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五章 住房货币化补贴使用所需资料
第九条 职工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须提供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明、已办结完毕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山西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或《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购买住房的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条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须提供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明、银行借款合同,偿还住房贷款凭证和已办结完毕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山西省省直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或《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第十一条 离退休的,须提供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明,离退休证或者经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离退休审批表。
第十二条 调离本省的,须提供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明、人事调动手续和其它相关证明。
第十三条 职工去世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及公证书。
第六章 住房货币化补贴使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要追究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并停止该单位住房补贴的使用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西省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