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直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晋直文明办发[2012]4号
(2012年3月8日省直文明委全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进省直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使文明和谐创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促进全省社会和谐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动力,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创建文明和谐单位活动,是有效提高省直机关广大党员干部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全面提升各单位工作水平的系统工程。文明和谐单位称号是评价单位整体工作和社会形象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取得显著成绩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的基本任务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重在建设、重在参与、重在落实,着力提高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文明程度,着力推动各单位中心工作、业务工作的科学发展,为我省转型跨越发展营造氛围、创造条件和提供保障。
第四条 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的工作机制是:制度化的领导体系、系统化的管理体系、规范化的监督体系、科学化的考评体系、社会化的共建体系。
第二章 标 准
第五条 省直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分为两个层次的荣誉称号,即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
第六条 文明和谐单位及标兵的基本条件如下:
1、锐意改革创新,领导班子好。党政领导班子思想解放,改革创新,作风民主,工作扎实,带头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落实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行党务公开。组织开展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文明和谐创建活动。
2、加强道德建设,职工队伍好。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单位建设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和业务学习培训,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扎实有效。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加强从政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党员干部职工队伍。
3、创建机制完善,工作制度好。创建工作形成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团齐抓共管、承办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良好机制。文明委和文明办机构健全,人员到位,经费落实。创建工作规划、管理、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可行,措施得力,责任明确,资料齐全。
4、群众参与广泛,创建活动好。活动有阵地、有载体,体现多样化、个性化、人性化。干部职工对创建工作进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拥有知情权、监督权。注重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的文明和谐建设,具有较强的法制意识。
5、管理规范科学,环境面貌好。坚持以人为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纪律严明。关心党员干部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保障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单位职工利益关系。单位办公区、生活区环境优美,因地制宜落实“六化”(绿化、美化、硬化、净化、亮化、香化)、“四无”(无纸屑、无果皮、无痰迹、无烟头)要求,有较完善的应对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运行保障机制。
6、工作实绩突出,社会形象好。按照中央和省委制定的方针政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有符合转型跨越发展的工作思路、举措和成效,服务热情,遵章守纪,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群众满意度高,社会评价良好。
第七条 新申报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连续三年获得省直文明和谐单位荣誉称号。
2、近三年来,主要工作受到省部级两次以上或国家级一次以上表彰奖励。
3、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在省直或本系统处于领先水平。
第八条 创建成效特别突出,在转型跨越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在全省或全国产生重要影响,可以在连续两年获得省直文明和谐单位的基础上破格申报标兵。
第九条 省直单位参加省级文明和谐单位(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和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标兵)评选,需由省直文明委从省直文明和谐单位标兵中择优推荐。申报、推荐省级文明和谐单位的基本条件是:
1、达到省级文明和谐单位标准要求(见《山西省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2、连续三年获得省直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称号。
3、各项工作全面推进,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
第三章 创建与管理
第十条 凡党组织关系隶属省直工委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其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工作均由省直文明委管理;民主党派的省级机关和党组织关系不在省直工委的中央驻晋单位,向省直文明委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参加省直文明和谐单位的创建活动。
第十一条 在认真创建的基础上,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在每年年初根据省直文明办的通知要求自愿申报,主管部门加注推荐意见。申报当年须由省直文明办在创建工作上予以指导,第二年视其创建工作的情况,确定是否检查验收。如果创建工作特别突出,在转型跨越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也可在一年申报期满破格安排检查验收。如申报期内发生一票否决问题,则取消其该年度申报资格。
第十二条 文明和谐单位如出现改变名称、合并、分设、撤销、改变隶属关系等情形者,其主管单位文明办应及时向省直文明办报告备案,并由省直文明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取消、改变或保留称号。
第十三条 文明和谐单位的验收和命名程序是:
1、省直文明办根据省直文明委的统一要求,按照本规定和《山西省直文明和谐单位考评指标体系》,组织人员对新申报的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的创建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上一年度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的创建情况进行复查。检查验收和复查的结果报省直文明委,由省直文明委全委会进行审议确定。
2、对拟新命名的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由省直文明办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对公示有问题的单位,经调查核实后,决定是否取消其拟命名的称号。
3、评选出的文明和谐单位、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和其它文明和谐创建先进典型经省直文明委全委会审议、省直工委批准后,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和表彰,并颁发奖牌和证书。
4、省直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实行动态管理,根据考评结果,进行优胜劣汰。每年自查申报并验收命名一次,不按时进行年度申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荣誉称号。每两年召开一次创建表彰大会。
第十四条 文明和谐单位创建实行电子规范化档案管理。归档管理的资料包括(以文明和谐单位及标兵的六项基本条件分类):创建规划、年度计划、创建机构、会议记录、自查总结、申请报告、活动情况、复查情况、学习情况、培训记录、创建制度、考核办法、评比结果、获奖记录、荣誉证书以及党工团组织建设、政风行风民主评议、涉及一票否决等相关情况。省直文明办通过建立文明和谐单位管理档案,了解其主管部门、服务对象、下属单位、社会机构等方面对其在创建过程中有关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十五条 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由省直文明办采取检查验收、集中培训、跟踪督办、定期通报、暗访抽查、经验推广、学习观摩等形式进行日常管理,通过设立举报监督电话、聘请监督员等途径强化社会监督,并向纪检、公检法、计生等有关部门了解申报单位有无一票否决的情况。各主管单位文明委、文明办要对下属单位的创建工作加强领导,进行具体安排、指导落实、定期检查和日常监督。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六条 被授予文明和谐单位及标兵的可以在被命名当年对本单位在职职工进行奖励,发放精神文明奖。其标准为:省直文明和谐单位可按不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一个月平均工资总额发放,连续保持三年以上(不含第三年)的文明和谐单位可按不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一个半月平均工资总额发放;省直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可按不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两个月平均工资发放。离退休人员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酌情发放。省财政负担经费的行政单位、参公事业单位和全额事业单位精神文明奖金由财政补助和单位经费结余中解决;其他单位精神文明奖通过自筹解决。文明奖不计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文明和谐单位奖金的发放由机关党组织或单位文明办负责,按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同日常创建业绩的考核结合起来,同各项创建活动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参与创建的积极性。
第十八条 文明和谐单位和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因工作退步或发生问题的,省直文明委将视不同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黄牌警告、暂停资格、降低荣誉等级、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对在年度检查验收中排名靠后的单位进行约谈和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内缓发文明奖,整改期满由省直文明办组织进行复查,并视复查结果给予相应处理。对在年度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中群众满意度低、综合排名靠后的单位,进行警示批评;问题比较严重的,取消其本年度申报更高一级文明和谐单位的资格。荣誉称号被降低或撤销后,牌匾须交回省直文明办。省直的省级以上文明和谐单位,其省直的荣誉称号被撤销后,其省级(含省级以上)的荣誉称号也不再保留。
第十九条 文明和谐单位或文明和谐单位标兵有下列问题之一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成员不团结,工作不协调;重大决策或主要工作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生政治责任事件。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力,领导班子成员中有一人或单位干部职工中有两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3、党的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力,党、团、工会、老龄委等组织机构不健全,不能按时换届,经费和制度不落实。
4、未完成省委省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年度目标工作任务。
5、对邪教组织和非法活动防范不力、监控不严,有职工参与或发生恶性事件。
6、在职干部职工发生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存在黄赌毒等现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达标。
7、在职干部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8、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9、环境脏、乱、差。
10、发生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事件和其他问题,损害本单位的文明形象,造成不良后果。
第二十条 省直厅局所属文明和谐单位或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发生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文明办书面报告,该主管部门文明委经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呈报省直文明委和省直文明办;省直厅局机关文明和谐单位或文明和谐单位标兵发生问题,直接向省直文明委和省直文明办书面报告。省直文明委通过召开全委会研究决定对有问题的单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知情不报、故意隐瞒有关违规、违纪事实的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主管单位对下属单位发生问题隐瞒不报的,要视其责任给予降低荣誉称号等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受到第十八条所列前四项处理之一的单位,要在宣布处理决定后的一个月之内向省直文明委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整改不力或未递交专项整改报告的将撤销其称号;连续两年受到黄牌警告处理的将取消其荣誉称号。省直文明委根据其整改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对其的处理。受到降低荣誉等级处理的单位原则上须在一年之后才能可具备晋升申报资格;如果整改措施得力,创建成效显著并受到上级部门肯定的,可在受处理第二年进行晋升申报。被撤销称号的单位,原则上须在两年之后才能重新申报;如果整改措施得力,创建成效显著并在一年内获得国家级奖励一项或省部级奖励两项的,可在受处理的第二年重新申报,但其新获得的荣誉称号不能与受处理前保持年限上的连续性。
第二十三条 受到暂停资格、降低荣誉等级、撤销荣誉称号三项处理之一的单位,停发文明奖,仍自行发放奖金的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在省直工委领导和省文明委指导下,由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对省直各单位文明和谐创建工作进行组织领导、规划协调、监督检查和评比奖惩。省直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在党组(党委)和省直文明委领导下,负责领导本单位及直属单位文明和谐创建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省直文明办),作为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省直各厅局级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设立在机关党的工作部门并报省直文明办备案,基层各单位文明办的设立由其主管部门指导确定和批准,但不论设立在哪个部门,都要明确专人负责,并在省直文明办领导下,具体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见第三章第十条。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山西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晋直文明委发[2009]3号《山西省直文明和谐单位创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